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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2003修正)[失效]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运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力三轮货车不准载人;
  (二)自行车载儿童应当配置安全座椅;
  (三)自行车载质量不超过五十公斤。

第四章 乘车人和行人

  第二十七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客运车辆;
  (二)不准在机动车道招呼小公共汽车和出租客车;
  (三)不准向车外抛物;
  (四)乘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坐在驾驶员身后或者边斗座位上,并且不得侧坐、反向坐、站立;
  (五)候乘公共汽(电)车、自备车时,不准站在车行道上;
  (六)不准从客车驾驶室门或者车窗上下车,不准扒车、吊车、跳车。
  第二十八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向通过无人行横道线的道路时,应当主动避让过往车辆;
  (三)不准向行驶中的车辆掷物;
  (四)不准在车行道、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及桥梁、隧道等处或者交通安全设施上坐卧;
  (五)不准翻越、坐倚、推蹬交通隔离设施;
  (六)不能或者暂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在道路上行走,应当由有行为能力的人陪护。

第五章 道路和停车场

  第二十九条 道路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意见;配套建设交通管理设施的方案,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新建、改建道路竣工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与验收。
  第三十条 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市政公路管理部门日常养护或者维修道路时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街道。确需临时占用、挖掘街道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公路的,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破路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占用、挖掘道路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对周围交通秩序影响程度以及气候等因素审查,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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