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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2003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2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94年7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17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7月3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乘车人、行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三条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南京市公安局是本市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交通、规划、市容、工商、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道路交通综合治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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