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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失效]

  鼓励城市客运经营者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客运服务质量。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客运中长期发展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客运发展规划编制相应的年度发展计划,并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年度计划。
  第六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相关地区的详细规划中预留。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客运服务设施: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教育、体育、娱乐、商业等其他大型公共设施的;
  (三)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的。
  第八条 城市客运线路的设置和调整,应当遵循居民出行便捷、换乘方便的原则。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客流和出行方式变化,及时调整线路设置,不断优化客运线路网络。
  线路停靠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线路站点间距一般按照五百米至八百米设定;
  (二)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在一百米左右;
  (三)适量安排同一站点的不同线路;
  (四)线路停靠站以道路所在的地名、附近的文物古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等名称冠名,并在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使用同一站名;
  (五)在有条件的路段设置港湾式停靠站;
  (六)候车站台的大小应当与候车人数相适应。
  设置、变更线路走向和线路停靠站,应当征求公安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城建部门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停靠站和道路交叉口公交优先通行的信号装置。
  市政府应当限制出租汽车禁止招手停车路段的设置。客运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禁止招手停车的路段,应当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
  第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城市防控体系规范要求,统一规划和建设警务查报站等城市客运治安管理基础设施,由客运治安管理机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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