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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31日制定,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24日

        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3年7月3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促进本市客运事业发展,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维护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城市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公共客运服务设施的管理。
  国家和省对道路客运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客运的日常管理。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客运治安管理工作;交通、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客运应当贯彻统筹规划、公交优先、依法管理、规模经营、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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