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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2003)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邮政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开办集邮票品交易市场;”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邮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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