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计生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8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民政厅、省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颁布的《
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随着
《条例》的实施,公民结婚登记年龄将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接轨,结婚人数势必在短期内迅速增加,有可能出现我省历史上第四次人口生育高峰。因此,保持晚婚晚育工作的相对稳定,避免因出现初婚高峰而形成新的生育堆积,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是摆在各级面前的一项严肃而紧迫的任务。为认真贯彻执行
《条例》,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和晚婚晚育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提倡晚婚晚育
要把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起来,一起纳入全民普法规划。要大力宣传晚婚晚育既是公民的权力,也是公民的义务;大力宣传晚婚晚育对国家、社会、家庭和公民自身的好处和早婚早育给人口控制、社会发展以及自身成长、家庭幸福带来的危害,努力营造晚婚晚育科学、光荣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国家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要着重向群众讲明法定婚龄只是法律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界线,而不是必须和最适宜结婚的年龄,使广大未婚青年明白,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不仅符合法定婚龄,而且是最适宜、最科学的结婚年龄,让他们既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引导鼓励他们兼顾国家和民族利益,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和“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大力推动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努力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各级民政、计生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共同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要争取各级共青团组织的支持,在未婚青年中大力倡导婚育新风尚,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婚姻观,动员未婚青年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争取各级工会、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的配合协作,为鼓励晚婚晚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