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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的,应当到经营地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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