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的,应当到经营地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