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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2003年,要重点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民外出务工以及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各项收费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绝不允许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向农民收取,并实行公示制度;不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等跨区域共同生产费用,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不得提前预收。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各级都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要改进检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确保农民负担减轻后保持长期稳定、不反弹。要针对改革后农民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农民负担情况的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003年秋征结束后,各级都要组织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全面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
  (二)健全完善农民负担信访和举报制度。要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信访工作,对涉及农民负担信访的接待、处理等要责任到人,不得推诿扯皮。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办。对上级部门责成查处的信访案件,要按照时限要求报告查处结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长期不解决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纠风办、减负办、税改办、物价局都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解答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大涉农案(事)件查处力度。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县、乡主要领导要到现场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纪检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鲁办发[2002]9号文件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一)健全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抓紧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推动管理工作制度化、监督工作经常化。继续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完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程序,落实奖惩措施。各级都要建立农民负担固定监测点,对农民负担情况实行定期监测和分析。继续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规范农民负担监督卡的样式和内容,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税费和劳务负担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并于每年5月底前发放到农户。农民负担监督卡外的负担,农民有权拒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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