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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全面实行“四项制度”,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一)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国务院把全面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及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措施,中央有关部委也就落实“四项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决不能流于形式。
  进一步规范“公示制”。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将农村所有收费及价格公示到村,并同时公示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防止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当前,要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农民建房收费、电价、水价等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工作。2003年年底前,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要普遍建立公示制度。今后,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国家贫困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都要执行“一费制”,有条件的省级贫困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也要逐步推行“一费制”。已经实行“一费制”的地区和学校,不得超规定标准收费,也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未实行“一费制”的地区,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定购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坚决取消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禁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
  严格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要严格执行每村每年订阅报刊经费一般不得超过800元的规定,而且首先要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助行政手段和管理权限,向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强行摊派和征订各种部门行业报刊,不得层层分派指令性征订指标或者以此作为考核评比条件,更不得以回扣或代扣方式促订促销。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资料,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进一步完善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办发[2002]9号)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一把手减轻农民负担应负的责任,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各级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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