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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严格执行涉农税费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暂停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及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的规定。2003年已经收取的乡村公益事业金,或退还给农民,或抵顶今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和“一事一议”筹资。村级经费缺口要靠财政转移支付、节约开支和发展经济解决,不准向农民伸手。凡具备条件的地方,2003年要取消农业特产税;少数取消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地方,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2003年暂不取消,但要减少品目、降低税率、缩小范围,2004年全部取消。农业税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严禁违反规定增加农民的税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农民、签字认可。农业两税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乡镇经管站实施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和挪用。村集体使用资金时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经管站审批。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农业两税附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凡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准拖延或变换方式再向农民征收。
  (二)严格执行农村“两工”政策。未取消“两工”的地区,2003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要比去年有明显减少,并严禁按人头或地亩平摊。除抢险救灾、大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两工”一律不得跨乡镇使用。县及县以上兴办其他各项事业不得使用“两工”,更不得以资代劳、搞变相集资。兴办乡村公益事业(包括修建乡村道路),要尽可能让农民出工,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更不准层层下达以资代劳指标。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经批准后,也要严格控制代金标准,做到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价格相适应,并进行公示,征得农民认可。经批准收取的“两工”以资代劳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并将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发展农村各项生产、公益事业,要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发挥农村劳动力资源优势,正确引导农民自愿投资投劳,严禁搞强迫命令。
  (三)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村内发展各项事业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量力而行,决不能超出农民的承受能力。要结合健全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按照“民主议事、上限控制、专款专用、群众监督”的原则,严格议事和审核审批程序,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决不能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具体实施时,应先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项目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编制筹资筹劳方案,填写《山东省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报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标准,要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向农民筹资筹劳,要开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和用工凭据。“一事一议”必须实行上限控制,每个村民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一事一议”只限于村级内部与全体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集体公益事业。未取消“两工”的地方,不得同时搞“一事一议”筹劳。“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乡镇经管部门要对资金的开支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筹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搞强迫命令。各地要逐步降低农民筹资筹劳在农业综合开发投资中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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