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
(2003年9月24日 鲁发[2003]1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于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小康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引导和规范,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完善,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至今没按规定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有的频繁调整土地,高价发包,加重了农民负担;有的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有的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违法圈占农户承包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有的“两田制”至今未得到纠正,等等。由此造成的土地纠纷和矛盾比较突出,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入扎实地做细做好。
二、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一)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要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工作。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承包土地没有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户;没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合同并将合同文书发放到户;没有发放经营权证书的,要在2003年年底前发放到户;对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限额多留的机动地,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今后,除对因自然灾害、国家征用和三峡移民等特殊情形失去土地的农户,依照法定程序,可在承包期内个别农户之间进行必要调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农户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