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船舶、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设区的市交通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