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决禁止中小学以组织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等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
(二)中小学(不含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农牧区子女)除按国家规定可以代收课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代收费。学校面向学生的各类服务项目,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要加强对学校代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高校招收的专升本学生、体育艺术类特长生、预科生、定向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本专科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外,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
(四)坚决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
(五)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等。
四、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城镇中小学收费“一费制”。
我区农牧区学校实行了“三包”政策,小学及初中的农牧民子女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不存在实行“一费制”问题,在城镇中小学中,要开展“一费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一费制”。
五、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和落实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责任制。
1.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和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作用。各相关厅局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积极、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促其整改,对教育乱收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2.教育部门内部要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治区和地市两级教育部门要成立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并建立治理工作逐级负责制,签订治理工作责任书,把治理乱收费落到实处。
(二)加强法制观念,完善政策规定,推动治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的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三)增加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逐步完善我区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从今年秋季开学开始,各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教育收费政策、教育收费公示内容以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形成全社会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