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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区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做好我区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3]56号 2003年8月25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精神,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区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我区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物价局、财政厅、
           审计厅、新闻出版局 2003年8月15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精神,结合我区教育收费的实际情况,现提出我区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具体实施意见。
  一、按照国办发[2003]59号文件精神,全面清理1995年以来我区出台的各种与教育收费有关的文件,取消与中央要求相矛盾的规定,制定一个统一、规范、便于操作的全区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出台后,将在自治区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我区自治区级重点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限人数:各自治区级重点高中的班额为每班50人。拉萨中学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25%,其余自治区级重点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数的20%。
  (二)限分数:各重点高中招收择校生的分数均不得低于当年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
  (三)限钱数:拉萨中学招收的择校生每生每学期收取择校费1800元(含学费);其余自治区级重点高中招收择校生每生每学期收取择校费1500元(含学费)。
  三、严格规范学校收费、代收费行为,禁止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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