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法收购、贩运油品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4.盗抢、破坏油气设施、电力设施和其他生产设施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5.涉油犯罪团伙;
6.监守自盗、内勾外联盗窃油气资源和油气物资的企业内部“蛀虫”;
7.组织、策划大规模哄抢油气物资,挖沟断路、断水断电、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严重破坏石油管理秩序的为首、骨干分子;
8.其他涉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中旬)。
各地市根据本工作方案制订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下旬至11月下旬)。
各地市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破获一批涉油大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清除非法占压输油管道建筑物,整顿和规范油品运销和油区用电秩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实现整治目标。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上旬)。
各地市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专项行动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地(市)、县(市、区)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四、主要措施
(一)实行整治工作责任制。
各地市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专项行动负责人,并制订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逐级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甚至推而不动,导致影响油气和输油管道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搞地方保护主义,怂恿支持涉油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挂牌督办一批涉油大案,严厉打击侵害石油企业利益及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有关地市要对2000年以来的重大涉油刑事案件以及2002年以来的所有涉油刑事案件逐一进行梳理,明确主攻方向,落实专人,抓紧破案。有关地、市公安处(局)要于8月下旬前梳理出一批大案报公安厅,公安厅从中确定一批案件直接挂牌督办,其他案件由地级公安机关挂牌督办。公安机关要主动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加强联系,及时研究解决执法中的问题,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涉油刑事案件快侦破、快批捕、快起诉、快审判;对涉及“保护伞”的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集中清理,重点治乱,堵源截流,铲除盗抢、破坏石油物资器材违法犯罪活动的直接诱因和石油经营安全隐患。
1.组织力量明察暗访,摸清输油管道沿线地区的非法占压输油管道建筑的底数,逐一登记造册。对占压输油管道的违法违章建筑,坚决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