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保证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并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
本省行政复议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一)属国家公务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员;
(二)取得大学专科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者大学本科以上非法律专业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考核合格的,方可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一)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法制工作满3年;
(二)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法制工作满4年;
(三)45周岁以上,连续从事法制工作满5年。
第六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可直接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七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内容为综合法律知识和行政复议实务两部分。考试大纲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