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其闲置之日认定办法如下:
1.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其闲置之日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届满之次日。
2.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其闲置之日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满一年之次日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之次日。
3.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其闲置之日为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之次日。
(六)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其闲置之日认定办法如下:
1.超过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届满之次日为土地闲置之日。
2.在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内,用地单位取得本通知第一点第(三)项所列6种文件的任一文件,各文件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的最后时限届满之次日为土地闲置之日。
二、关于土地闲置期间计算问题。
(一)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期间分段的,各段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分别按一个月计算。
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处置的,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规定期限届满之日,中止计算土地闲置期间;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规定期限届满土地仍然闲置的,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次日恢复计算土地闲置期间。
按《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处置的,在批准临时使用期间,土地闲置期间中止计算;临时使用期届满未按原批准用途动工开发建设的,自临时使用期届满之次日恢复计算土地闲置期间。
(二)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期间分段的,各段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分别按一个月计算。
超过通知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有关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取得本通知第一点第(三)项所列6种文件中任一文件,自发文之日至该文有效期或规定期限届满之日中止计算土地闲置期间。有效期或规定期限届满之次日,恢复计算土地闲置期间。同意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同意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依城市规划调整用地性质的文件,没有规定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的,不中止计算土地闲置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