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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闲置土地认定和土地闲置费计征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闲置土地认定和
 土地闲置费计征问题的通知
 (穗府[2003]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依法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土地闲置费计征工作,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我市建设用地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问题。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建设用地批准书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和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均按用地面积计算;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是指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投资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额和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中直接工程费用为计算依据,不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文件,是指以下4种文件:
  1.1992年7月市国土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合署办公前,市规划局发出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2.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
  3.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建设用地通知书》;
  4.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
  (三)下列6种文件,如规定了有效期或规定期限,可以作为确定土地闲置之日(即土地闲置期间起算之日,下同)和计算闲置期间的依据:
  1.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同意延期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文件;
  2.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限期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文件;
  3.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同意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单位)的文件;
  4.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同意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文件;
  5.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依城市规划调整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等文件;
  6.用地单位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前,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拆迁许可证》和同意拆迁延期的文件。
  (四)房屋建设项目只进行旧房拆卸、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基坑支护等,未实施基础工程(含桩基础、箱型基础)、地下室等施工的,不视作已动工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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