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03]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努力满足广大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发展目标: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3年省选择3个县(市)先行试点,各市也要开展试点工作,从2004年起逐步推开,到2010年,在全省农村基本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地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小康建设相结合,同步推进,凡是达到小康标准的县(市)必须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市要率先实现上述目标,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要提前实现上述目标,张家口、承德市要确保如期实现上述目标。
二、遵循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对新型合作医疗要给予资金等扶持;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