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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冀政[2003]40号 2003年7月2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提出的《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严密、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和“农转非”户口审批。为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从统计口径上,以居民实际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将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统一登记为居民常住户口。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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