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应急反应行动及措施
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相关灾害管理部门根据灾情报告,视灾情具体情况必须做出应急反应。应急预案启动令发布后,同级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要在12小时内到达受灾现场,迅速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并及时开展工作。
(一)紧急救援。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卫生部门要立即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交通、电力、通讯等部门要紧急抢修道路、线路。同时,根据需要,启用相应的救灾物资储备,保证第一时间内的救援物资供应。紧急状态下出现物资储备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可采取征用、临时采购、请求上级援助的办法解决。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移安置。当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在农村一般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城镇由州(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地点一般应就近选定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人民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后,有关部门必须全力做好动员、运输力量安排工作,并按指定的线路进行转移,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解决饮用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如火灾、疫病等的发生。要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及时逐级上报。
(三)灾情的搜集和报告。灾情发生后,县(市、区)、乡(镇)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核查、统计汇总人员伤亡及灾害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并派出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灾情,借助网络和必要的现代工具和手段对灾区实施监控。
(四)组织救灾捐赠。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按照《
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和发放工作。省级重点接收兄弟省、市、区和境外捐赠。省内各州(地、市)、县(市、区)之间捐赠由捐赠方直接捐给受赠方。
八、相关要求
(一)宣传教育和训练演习。预案制定后,要向社会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抗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在灾害发生频繁的重点地区,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情景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