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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省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是全省抗灾救灾最高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由以下人员及单位组成:省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省军区副司令员任副组长;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林业局、省粮食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民航青海监管办、西宁铁路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供销合作联社、省外事办公室、省军区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由民政厅厅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职责明确如下: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实、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和参与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负责省抗灾办的日常工作。
  省水利厅: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省经贸委:协调铁路、邮电、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省计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安排与拨付。
  省交通厅:负责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负责转移灾民及财产所需车辆的征集和调配,保证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和公路畅通。
  省建设厅: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工作;组织勘察设计力量开展房屋及工程设施抗震鉴定和恢复重建的勘察设计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监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省农牧厅:负责农牧业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工作;指导灾后农牧业生产自救,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疾病的防治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灾后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负责各种传染性疾病防治救助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工作。
  省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全天候气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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