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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自然灾害按一次性灾害过程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和轻灾四个等级。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达8万公顷以上;
  2、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3、因灾死亡50人以上;
  4、牧区牲畜死亡10万头(只)以上;
  5、7级和7级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地震;省会城市为6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6、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5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达5—8万公顷;
  2、倒塌房屋5000—10000间;
  3、因灾死亡20—50人;
  4、牧区牲畜死亡5—10万头(只);
  5、6级以上7级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地震;省会城市为5级以上6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6、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1.5亿元。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达1.5—5万公顷;
  2、倒塌房屋2000—5000间;
  3、因灾死亡10—20人;
  4、牧区牲畜死亡1—5万头(只);
  5、5级以上6级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地震;
  6、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1亿元。
  (四)未达到中等灾害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四、预案启动的条件和方式
  (一)预案启动的条件 凡遇大灾、特大灾,省政府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地的州(地、市)、县(市、区)政府预案同时启动。遇中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受灾地的州 (地、市)、县(市、区)政府启动同级预案,并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二)预案启动的方式 省级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启动令。州(地、市)、县(市、区)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启动令。地震灾害、洪涝灾害分别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实施。
  五、抗灾救灾的准备
  (一)人员准备 抗灾救灾紧急救援人员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发生重大灾害时驻青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共同参加抢险救灾,省卫生厅和红十字会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驻青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时,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可动用军用车辆、物资、通讯等装备。
  (二)物资准备 抗灾救灾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设施、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等各种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和抢救伤员所需的药品。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救援物资由水利、交通、通讯、建设、经贸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由民政、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救助物资中心的建设,设立同级救助物资仓库,储备必要的救助物资。县级人民政府应储备5万—10万元救助物资;州(地、市)级储备50万—100万元救助物资;省级储备500万—1000万元救助物资。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均由地方财政列支。省在西宁市建立综合性物资储备基地,确保大的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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