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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3]1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

  为整合抗灾救灾资源,切实发挥各灾害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抗灾工作整体水平,增强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命安全,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以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和妥善解决灾民生产问题为目标,以抗灾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为基本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列支、社会力量捐助、灾区群众互助互济的救助体制。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本预案所指灾害为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干旱、风灾、雪灾、冰雹、低温冷冻、沙尘暴、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涝、森林灾害和各种传染性疾病以及其它客观因素造成的灾害。
  气象、地震、水利、国土、农牧、林业等部门为灾害预报部门,负责对全省年度内可能发生的各种灾害进行科学预测,分析灾害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情况,并及时发出预警。地震灾害由相关预警部门通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临震应急预警;洪涝灾害由相关预警部门通过省防讯抗旱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抢险预警;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厅和气象局根据情况联合发布应急预警,气象灾害由气象局根据情况发布应急预警;农作物及森林灾害分别由省农牧厅和省林业局根据情况发布应急预警。在灾害频繁发生的年景下,省政府负责组织召开灾害预测及分析会,统一发布预警。
  灾害发生后,受灾地人民政府必须在8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上级灾害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必须赶赴现场。遇到大灾、特大灾时,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损失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灾民生活、生产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各级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灾害等级启动救灾应急预案。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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