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社区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市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八、强制措施
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非典型肺炎疫情态势开展控制工作。必要时可以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宣布对个别疫情集中暴发的建筑物、居民小区或疫情严重的自然村实施封锁隔离,同时限制疫区内非必要的人群聚集活动,关闭集贸市场,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必要时按程序请求驻军和武警部队协助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第六章 信息收集与发布
一、信息收集
省卫生厅指定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门负责收集国内外、省内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及时向国家卫生部和周边省市了解相关疫情动态信息。
二、信息汇总与分析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本省发病动态情况,对各类人群作出专题分析,提出防治技术对策,及时上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研究分析并核准后及时报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根据具体流行特征和情况判定流行态势,确定疫情级别,适时调整防治策略。
三、信息发布
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所有有关本省的疫情信息,由省卫生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各级各部门或单位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或透露疫情信息。
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原则,本着消除恐慌、稳定大局的精神,加强舆论引导,严肃宣传纪律。根据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适时公布疫情。积极开展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章 保障与支持
一、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安排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专项经费,保障疫情发生与流行时的预防与控制所需药物、诊断试剂、检验仪器、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个人防护物品和必备的生活物资、病人诊断治疗及留验站对接触者医学观察等经费开支,以保障疫情处理任务的顺利执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救治病人、疫情处置过程中因公殉职、致病、致残人员按规定得到抚恤和及时救治。
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物资保障
各地应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人力资源和各类物资储备情况的调查,储备数量足够、品种齐全的预防与控制所需药物、诊断试剂、检验仪器、医疗器械、消毒药械、个人防护物品、病人诊断治疗及留验站对接触者医学观察等所需的物资。
经贸部门应根据疫情态势的要求迅速组织所需的应急物资购置与储备,保证及时向疫区调拨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所需药械物资和调运生活必需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