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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预案》的通知[失效]

  (二)测量体温
  进出本省飞机、火车上的所有乘运人员均应测量体温,做好发热人员登记工作,填写健康申报表,到站后由专人统一收齐,交给指定的工作人员。
  与邻省交界的主要道口,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交通、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设立交通检疫站。交通检疫站应对所有入青车辆上的驾乘人员测量体温;其余各道口的交通检疫站,应对进入道口的长途客车上的乘运人员进行体温测量。上述各道口交通检疫站对所发现的发热人员必须做好登记,填写好健康申报表交给指定的工作人员。
  对从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进入青海的旅客列车应全程指派医生随车医学巡视,对所有乘运人员均应测量体温,并对发热人员做好登记,填写好健康申报表交给指定的工作人员。
  (三)医学观察
  机场、车站的工作人员对经检测有发热症状的乘客和班(机)组人员,应送至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留验站进行医学观察,每日由医疗卫生人员通过询问、测量体温和体检等方法,了解有无发病征象。观察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可疑非典型肺炎症状的病人应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四)疫情报告
  在交通工具上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时,其负责人应当迅速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五)留验站职责和管理
  留验站工作职责:接收辖区内从交通工具上移交的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实施诊查、采样和预防性治疗等医学措施;对留验站内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物质、交通工具、环境进行消毒和卫生处理。
  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四部一局通知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做好留验人员的组织管理和移送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培训留验站工作人员,对密切接触者实施诊查、采样和医学处置。公安部门负责留验站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和协助进行强制隔离。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留验站设置及开展留验工作所需的经费。
  五、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使群众了解该疾病的特征与预防方法,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减少非典型肺炎的发生。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避免群众乱投医、乱服药。
  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广泛发动群众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加强餐饮业食品卫生督导检查。
  七、社区综合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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