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收治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院应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培训,做好相应药品储备,增添必要的仪器设备,保持呼吸机等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加强ICU建设与管理。严格做好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防止医护人员感染或出现二代病人。
(二)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
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及其“补充说明”执行。
(三)病人动态报告
定点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后,每天必须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有明确转归后,应进行结案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汇总、分析病人动态报告并及时逐级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天汇总、分析各地上报资料,并将结果报告省卫生厅。
第五章 控制措施
一、医学观察
医学观察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人员监测的指导原则》执行。来青及返乡观察对象与范围由省卫生厅或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根据疫情变化确定。对从疫区返乡或来青的人员采取医学跟踪观察,跟踪观察内容为每日测定体温和询问健康情况,对被观察者的行动不必加以限制,但应劝阻其外出旅行,尽量减少与其他人员接触。被观察者的观察时限以其接触日起为期14天。
二、隔离
(一)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地点集中接受隔离观察,每日测定体温,进行身体检查,被观察人员不得离开隔离地点。
(二)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及观察病例:在指定医院内隔离治疗和留验观察。疑似病人与确诊病人要收入不同病房,疑似病例和观察病例均实行单人单间病房。专门的隔离病区内应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互不交叉。加强隔离病房的管理,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确保各项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到位。
三、消毒措施
公共场所、学校、幼托机构、公共交通工具的预防性消毒按照卫生部第8号公告《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试行))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 (试行)》及推荐的《各种污染物的常用消毒方法》执行。
四、交通检疫
铁路、交通、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对入青交通工具上乘运人员的卫生检疫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填写健康申报表
飞机、旅客列车、长途客车上所有乘运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指定专人在飞机、火车到站后统一收齐,交给相关的工作人员。健康申报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出发(到达)时间、日期、地点、航班(车次)号、出发前14天到过的城市、健康状况(含是否有发热、咳嗽、气促、呼吸困难等)、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