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观察病例),必须采取严格的隔离防护措施。对非典型肺炎病房必须进行空气、地面和各种可能污染物的消毒与处理;定期必须对放射科机房、病区值班室、更衣室、配餐室、病人电梯间、门诊候诊室、病区走廊等各类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二)在流行区和疫病流行期间,各类公共场所要尽可能通风换气;对病人住所、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和各种污染对象还要采取有效消毒措施,防止疫情爆发流行。
(三)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有关通知精神,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消毒处理,并本着就近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转运,不得采取土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对遗体沾染的车辆和区域要及时消毒,并严格做好殡仪馆接尸、火化工作人员的防护。
(四)医院门诊急诊和病房、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卫生部疾病控制司《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执行。
(五)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可以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尸体进行解剖,进一步作医学检查。
三、实验室检查
(一)实验室建立
省级成立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的非典型肺炎专门检验检测实验室,所有涉及的非典型肺炎的病毒检验检测必须在专门实验室内进行。
(二)实验室管理
实验室管理按照《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非典型肺炎病毒检验检测要求,建立样品受理和流转程序,并通知相关的医疗机构、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实验室实行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病原检验研究工作必须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病原分离、培养或其它操作应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须换专用鞋,穿隔离服、戴手套、口罩等,作好防护。所用物品必须从传递窗传入。实验过程的所有培养废液、血清及脏器等标本均应放置于有盖搪瓷消毒容器内,污物污染实验台面或地面时,应立即用1%次氯酸钠擦拭消毒。从实验室取出的一切物品,必须经高压灭菌;不可高压消毒的物品须用0.5%过氧乙酸消毒。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按顺序更衣着装,并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人员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汇报,并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三)实验结果报告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非典型肺炎专门检验检测实验室在检验项目结束后,必须对检测结果进行核实确证,并及时报告省卫生厅,经核准后转报患者收治医院和有关部门。
四、病人救治
(一)收治医院
疫情发生后,由各州(地、市)(西宁城区由省卫生厅指定)指定有条件的医院(下称定点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患者。定点医院主要收治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成立专家组,负责非典型肺炎的诊疗工作。其他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做好相应发热门诊的诊疗工作,发现观察病例立即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会诊,并实施隔离观察治疗。如条件限制也可转至定点医院实施隔离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