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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预案》的通知[失效]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者观察病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做好登记,并迅速报告州(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日报通过卫生防疫信息网,采取VPN加密方式逐级上报。
  (三)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章 疫情处置

  一、流行病学调查
  (一)病例个案调查
  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含疑似病例、观察病例)报告,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派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对报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病例调查原则上由两人进行,派出消毒专业人员同时到病人家中和其他滞留地点进行终末消毒。
  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病人须如实回答调查者所提问题,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如实提供病人相关诊疗资料。如病人因病情较重或已死亡,无法实施对病人的直接调查,应通过其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完成调查。
  个案调查采用统一调查表,并要填写完整,不得缺项。
  病例调查要认真、详细地了解记录患者发病后所经地方、乘坐的交通工具及与其密切接触人员的情况。
  疑似病例确诊、痊愈出院或死亡,收治医疗机构要将诊断、转归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如实登记病人姓名、病历编号、国标码、住院号等资料,纳入当地疫情报告系统,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访调查。
  对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调查,调查人员要按照医务人员接触诊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个人防护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二)对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1、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个案调查所获信息,及时开展对病例接触者的追踪和调查。
  2、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
  发现密切接触者出现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应立即通知指定医疗机构派专用车辆将其接人指定医院进行隔离诊治,并进行病例个案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与病例接触的方式、频度、场合、场所等情况和已经明确的该疾病传播方式和传播特点的有关知识,对接触者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一般接触者,告知注意事项,出现不适,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对密切接触者要隔离和医学观察两周(从接触之日算起)。
  3、接触者信息通报
  病例发病后有旅行史,应将病人乘坐过的交通工具的日期、航班、车次、车厢、船舱等详细情况报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或省卫生厅)。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或省卫生厅)负责在媒体发布关于开展对有关班次交通工具乘客的医学观察和追踪调查的信息公告。以便及时发现疫情,迅速采取控制措施。
  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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