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财政部门: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及时拨付疫情控制应急资金;落实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
(八)民政部门:做好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相关人员、场所、运送工具的消毒防护工作;做好疫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管理捐赠资金和物资。
(九)教育部门:制定并落实教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预案和措施;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十)药品监督部门:加大各类涉及非典型肺炎防治药械和广告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十一)宣传部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正面报道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协助做好大众非典型肺炎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
(十二)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并落实农村牧区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措施,及时了解农村牧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协助开展农牧民健康教育,动员广大农牧民参与农村牧区爱国卫生运动。
(十三)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支付医保非典型肺炎病人救治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对确属治疗需要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简化审核程序;积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非典型肺炎救治费用。
(十四)台港澳及侨务外事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了解和掌握出入我省的外籍人士、台港澳同胞和侨胞的情况;做好对外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合作、情报信息交流,及时向外国驻华使领馆、我驻外使领馆及台港澳同胞、海外华侨通报本省疫情,了解和报告国外及台港澳地区的疫情动态;从严审批境外记者来访;加强与外资企业联系,敦促做好非典型肺炎防范工作。
(十五)驻青部队和武警部队:负责营区内的疫情防治,协助和支持地方政府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第三章 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
本省流感监测点按原方案继续开展流感监测工作,在国内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实施每日定时报告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规定设立发热门诊,根据非典型肺炎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主动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病情,并执行“零报告”制度。
二、疫情报告
(一)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疫情报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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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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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防治非典指挥部 │←…│ 省卫生厅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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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地、市防治非典指│←…│ 州(地、市)卫生局 │←│州(地、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挥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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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工委)防治非典│←…│ 县(市区工委)卫生局 │←│县(市区工委)疾病预防控制机│……┆
│指挥部 │ │ │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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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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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医疗单位门诊及│ │ 群众举报及其他途径报告 │
│发烧门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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