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及时处置。对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观察病例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做到快速、高效、统一、有序。
(五)统一指挥。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发生Ⅰ级疫情时,省卫生厅成立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全省的预防控制工作;发生Ⅱ级疫情时,疫情所在州(地、市)和县(市、区、工委)级党委、政府成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统一指挥当地的预防控制工作,省卫生厅防治领导小组给予支持和指导;发生Ⅲ级疫情时,省委、省政府成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省预防控制工作。
(六)分工负责。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党委、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驻青部队(含武警部队)通过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门的协调,共同参与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
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由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本地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防治组、交通检疫组、后勤保障组、农村组、宣传组、社会治安组、台港澳外事组、学校组、法制组和科技组等工作组。
二、部门职责
(一)卫生部门:制定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技术方案;开展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家组成的咨询组;组建、培训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隔离救治措施,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处置疫情现场,提出控制措施并监督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
(二)经贸部门:统一储备各类应急物资,及时向疫区提供治疗、预防、控制所需药械及调运生活必需物资。
(三)交通运输部门: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协助做好非典型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查寻工作;优先运送紧急救助物资和疫情处理人员。
(四)公安部门:协助做好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和隔离观察;对疫点疫区现场实行强制封锁等隔离措施;加强疫点疫区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交通疏导,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严密监控互联网有关非典型肺炎信息,封堵制造恐慌的不实信息,依法查处制造、散布和传播恶意诽谤言论的行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大力查处借防治非典型肺炎名义进行违法违章的行为。
(六)物价部门:对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牟取暴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