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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0日)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3]11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的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下简称非典型肺炎)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区域范围内所涉及的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各地各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加强对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和防治,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控制。根据非典型肺炎的传播特征及疫情变化,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分级控制措施以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暴发与流行为基本特征,实行三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省政府根据疫情流行态势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确定控制等级。
  Ⅰ级(黄色警戒):其他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本省存在传入可能,或仅有疑似病例;
  Ⅱ级(橙色警戒):本省已有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或其他地区疫情骤增,本省疑似病例明显增加;
  Ⅲ级(红色警戒):疫情在本省传播,已出现继发病例,或发生暴发、流行。
  (三)行政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为有效切断疾病的传播,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观察病例实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并接受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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