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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必须严格履行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法定审批程序,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土地供应必须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和供地政策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从严管理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核,土地供应和土地用途改变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确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严肃性;加强地价管理,依法建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体系;认真清理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符合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该废止的必须废止,须进行修改的必须进行修改。
  必须认真落实整改方案。对治理整顿中查出的问题,要本着“自查自纠,争取主动”和“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尽快进行整改。在整改中,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擅自出台政策,要严格按照治理整顿工作确定的政策执行。对一些吃不准或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对在这次整改过程中,凡属于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的,以后不作为问题提出;属于违法问题,只要进行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要依法严肃处理,不仅要对事、还要对人,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必须加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确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要对未经审批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进行认真清理,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严禁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对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必须限期办理用地手续。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时,不得违法低价出售土地使用权,要依法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加大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非法入市处理力度,对利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作为经营性用地的要制定措施,限期办理手续。对于非法转让的必须从严处理。
  必须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要通过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始终保持违法必究的高压态势。坚决制止瞒案不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现象。对一些重大案件要及时通报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国家机关中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人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要建立健全公开举报制度,认真受理群众和有关单位的举报投诉,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必须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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