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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11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七月)

  为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使城镇灵活就业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当地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参保范围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自行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也可到当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必须缴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方能享受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缴费数额由统筹地区确定。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统筹地区的统一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足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在连续缴费不少于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具体时间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连续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资金有节余的可继续使用。
  六、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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