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兽药、农药、饲料。
1.加大宣传和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海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兽医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等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力度。(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加强对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兽药、农药、饲料生产企业和已获得批准文号产品的监督,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3.完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兽药、农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建立购销登记制度。(由省农业厅负责)
(四)食品。
1.在完成对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生产企业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肉、乳等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准入制度。(牵头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制定食品类产品的强制抽验监测制度。重点对大米、面粉、海产品(干)、粉丝、酒、肉类制品、奶制品、豆制品等进行抽验。对含有违禁成分的食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牵头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局)
3.对食品经营企业实施索证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食品时要索取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及产品合格证明,无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拒绝进货。(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
4.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加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食品的黑作坊,防止非法加工有毒大米、提炼“潲水油”、加工含“吊白块”的有毒豆制品、加工“沥青鸭”,禁止用硫磺、乐果、福尔马林、双氧水等有毒有害化学品加工食品,取缔非法屠宰场,取缔集贸市场周边的无证熟食加工摊档。(牵头单位:省卫生厅,责任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
5.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对饭店、学校、企业、建筑工地食堂等人员聚集较多的餐饮场所进行检查,环境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要依法取缔。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改善学校饭堂的卫生条件,确保广大师生的用餐安全。(牵头单位:省卫生厅,责任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