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旅游区开发项目常规监督检查制度,确定监督检查责任人,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项目档案。
5.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林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厅、省旅游局、省公安厅参加。
实施时间:2003年8月1日起。
三、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组织领导。
1.成立海南省旅游市场整顿领导小组。
由分管旅游工作的省政府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省旅游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司法厅、省法制办、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各有关市、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旅游局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1名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2.综合执法。
由省旅游、工商、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联合办公室,各部门指定1名工作人员,根据各自职能,处理在旅游市场整治中的相关问题。
(二)综合措施。
1.修订法规。
根据《
海南省旅游条例》公布实施一年来的旅游市场新情况,如导游公司管理、导游IC卡管理、旅游价格管理、旅游佣金制结算等,按有关程序申报修订《
海南省旅游条例》。
2.税收管理。
对旅游企业和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税收管理。
3.政策支持。
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日常工作经费可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制度建设。
(1)建立旅游市场整顿工作部门责任公示制度。
(2)建立旅游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包干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将主要的旅游景区(点)、旅游消费场所、相关旅游企业的整顿任务明确到领导干部,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内容。
(3)建立完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公示制度。
(4)建立健全省、市、县旅游质量月报表制度和旅游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