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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海南旅游市场秩序工作计划的通知[失效]

  所有景区(点)、特种旅游项目、旅游购物和其他旅游消费场所应当纳入旅游佣金结算体系,设有税控及佣金结算装备,对门票、购物、其他旅游消费收款实行旅游佣金和税收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消费者出具税控发票(可以学习北京市实行税控发票刮奖的办法)。
  3.票务管理。
  对所有景区(点)、特种旅游项目(包括漂流、潜水等)和旅游文艺演出点的团队购票、售票方式进行改革,由省物价局对各种门票统一监制,对团队门票折扣作出规定,并实施监督。全省设立统一的团队票务点,旅行社在全省各旅游票务点购买门票,导游出团前在旅行社领取门票,导游、司机等其他个人不得购买旅游团门票。
  4.餐饮管理。
  建立旅游餐饮点推荐制度。由旅游餐饮协会对旅游餐饮标准和佣金比例等作出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推荐。
  5.组织实施。
  负责单位:省旅游局牵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参加。
  实施时间:2003年8月1日起。
  (五)关于旅游车辆管理。
  1.旅行社应当与旅游汽车客运公司签订合同,租用本省有旅游营运资格的车辆接待旅游团队。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价格租车。
  2.旅游汽车客运公司按规定运价收取运费,旅游汽车业主和从业人员不得索要回扣,旅游车司机的劳动报酬在租车费用中支付。
  3.本省旅行社租车,按规定先支付该团次总运费20%预付款后,由旅游汽车结算中心将派车信息(包括车号、驾驶员姓名、通讯电话)登录到省旅游局旅游行程管理网络系统,供旅行社制作旅游行程单,旅游车司机和导游必须分别携带派车单和旅游行程单,以备稽查。外省旅行社租车除应足额付清运费外,其他规定相同。旅行社必须在45天内将租车车费余款支付完毕,拖欠者将不能再租用旅游车辆。
  4.按照《旅游汽车服务质量》(1995年12月2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旅游汽车服务质量,对旅游汽车驾驶人员实行计分制管理。
  5.由省交通厅、省旅游局组成旅游市场联合稽查队,按照省交通厅、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旅游汽车客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琼交公运[2003]32号)精神,对旅行社、旅游汽车客运公司等相关企业 (业主)的经营行为和导游、旅游车驾驶人员的服务行为依法进行稽查。
  6.本省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年审,应当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再作年审结论。本省旅游汽车客运公司经营许可证、旅游汽车道路运输证、旅游车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年审,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后再作年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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