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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海南旅游市场秩序工作计划的通知[失效]

  第二,实行导游IC卡行程签到管理。导游在旅游标准行程单规定到达的景区(点)、饭店、旅游购物及其他旅游场所使用导游IC卡进行签到,按行程单规定内容完成导游任务。
  第三,加强旅游行程加点管理。对旅游行程加点服务实行严格控制,制订管理办法进行约束。明确旅游行程单之外的加点服务,需由游客监督员在旅游行程加点管理单上填写申请事项及价格等,经全体游客签名,由导游、游客监督员共同报组团社批准后,由组团社通知地接社执行,才能实施,并由该地接社报属地市、县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导游在加点服务中必须严格执行《海南省旅游佣金管理办法》。
  (4)广告管理。
  实行旅行社旅游业务广告申报备案制度。旅行社先向省旅游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所编排的业务广告,经审核后方能公开发布。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综合管理。
  第一,旅行社对导游实行合法、公开、透明的工资制度。按规定对导游人员发放基本工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对不按时按标准发放导游工资、不办理导游社会保险的旅行社,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必须取消一切可能导致纵容和迫使导游人员索拿回扣和“宰客”的分配管理办法。禁止旅行社以任何方式要求导游出团按团队人数上交费用(即出团人头费和景区(点)门票返点费等),禁止计调人员向导游人员索要、收取任何费用。禁止旅行社要求导游、司机垫付旅游团团费,禁止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向导游收取“押金”、“质量保证金”等费用。
  第三,坚决打击“包厢店”、“老乡店”、“走私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责成属地工商、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这些“黑”店的有关证照。
  4.组织实施。
  负责单位:省旅游局牵头,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属地市、县旅游、劳动、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实施时间:2003年8月1日起。
  (三)关于导游管理。
  1.准入管理。
  (1)严把资格考试准入关。
  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继续推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改革,注重面试中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模拟服务品质,坚持择优录取原则。
  (2)建立岗前见习制度。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申请,由属地管理市、县旅游管理部门颁发“见习导游证”,凭“见习导游证”跟团见习。见习期为一个月。见习期内至少要跟满3个团。见习期满后,综合考核合格后才能办理正式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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