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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3修正)

  (二)经职业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九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资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予以批准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于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按审批的数量和级型购置出租汽车,办理出租汽车牌照;
  (三)出租汽车按规定安装营运标志和营运设施,并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扩大经营规模、变更车辆及分立、合并、迁移等变更登记事项的,应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经营者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6个月未经营的或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其它相关证件。
  经营者停业应在停业前7日内报请批准其经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者歇业应在歇业前30日内到批准其经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其它相关证件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合格或者超过12个月未接受年度审验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其它相关证件自行失效,不得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招标方式有偿使用,并实行有限期的使用制度;经营权逾期的,道路运输证自行失效,不得继续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权禁止私自转让。
  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执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代扣代缴有关费用;
  (三)制定服务标准、规程和驾驶员守则;
  (四)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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