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
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13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
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
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修改为:《
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合理地进行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四、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单体商业经营场所和大型公建等综合设施中的商业经营场所。
本条例所称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商业网点。”
五、第五条修改为:“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