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2003年5月20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日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20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废止案。由于国家、省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1995年制定的《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已不适应计划生育新形势的需要。《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比较详尽,完全适用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已无修改必要。因此,决定废止《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