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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终止执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关于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关于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的决定
            (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5月26日做出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该《决定》对净化和规范我省的文化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国务院有关文化市场管理行政法规的完善和《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修订,该《决定》已失去了继续执行的意义。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自即日起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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