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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03]1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是整个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是建设生态市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市生态市建设的总体要求,为改善矿山的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市露采矿山多数沿路、沿江(河)、围绕城镇分布,且大多处于人类活动比较频繁的区域,不仅严重破坏了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而且留下了许多重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近年来,随着矿山企业关停转迁工作的实施,我市矿山布局渐趋合理,但矿山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有效恢复。当前,我市正全面开展生态市建设,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全市现有持证开采的矿山800余个,废弃矿山近千处,其中亟待治理的有400多处。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意义,按照生态市建设的目标,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加快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步伐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要以规划为龙头。目前,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各城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和萧山、余杭区要结合本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和现状,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专项规划或方案的编制,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根据生态市建设的目标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分年度安排好矿山治理计划。要把废弃矿山治理作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点,2007年前各地废弃并需治理的矿山治理率要达到60%以上。要加大城市周边、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钱塘江、富春江和新安江两岸,千岛湖四周,良渚文化保护区和其他旅游资源保护区内废弃矿山的治理力度,注重开拓创新,充分合理地利用矿山开采区的土地,宜景则景,宜耕则耕,宜林则林。
  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制。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负总责,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具体治理责任。因工程建设需要而开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的组织单位负责治理;已作为其它建设用地的矿山土地,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非因政府强令停采、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原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治理;其他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区、县(市)政府明确牵头单位,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治理工作。要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由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并把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列为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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