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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规划编制机关在编制综合规划和指导性专项规划时,应当在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二)规划编制机关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在规划草案征求意见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委托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六、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纳入规划的编制费用预算。
  七、综合规划和指导性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可以自行组织编制,也可委托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编制。
  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与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不能相互替代。
  八、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分析、预测环境影响的时段和范围;分析、预测、评估规划实施后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分析、预测、评估的具体内容和方法;预测结果及其分析、论证、说明等;
  (二)预测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九、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必须由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具体单位名单由市环保局定期公布。
  鼓励规划编制机关以招标方式确定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编制单位。
  十、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与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十一、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社会调查、网上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予以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十二、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规划草案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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