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
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3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订的《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预防因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
《环评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我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各类规划,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规划,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年限为3年以上(含3年)的规划。具体包括:
(一)综合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
(二)专项规划: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
专项规划中指导性规划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等作为整体建设项目立项的,其总体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市环保局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和基础数据库。各级计划、经济、农业、旅游、建设、交通、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环评法》规定的职责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五、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按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