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新宾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8日通过了《新宾满族自治县清永陵保护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03年5月28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1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清永陵保护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8日新宾满族自治县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清永陵的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清永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清永陵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清永陵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清水陵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清永陵文物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执行。
清永陵保护范围标志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拆除。
第五条 在清永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树木,破坏花草、植被;
(二)捕猎野生动物和放牧;
(三)在文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和攀登;
(四)设置广告;
(五)随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排放污水;
(六)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区域内吸烟;
(七)在设有禁止拍照标志的区域内拍照;
(八)野炊,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燃放烟花爆竹;
(九)取土修建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