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分部门清理的原则进行。地方性法规由省政府法制办协助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清理工作,省政府规章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按《湖南省法规规章大全》目录由原起草单位先行提出意见,其中对行政许可项目提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的意见,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涉及地方性法规的,需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长沙市政府规章由长沙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全省各级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清理。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的清理提出的主体不变、变更主体、取消主体的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二)清理时间
1、11月25日前,召开全省会议进行部署。12月10日前,各市州将这项工作部署完毕。
2、2004年2月15日前完成清理任务。
3、2004年2月25日前将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报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办,涉及到地方性法规的,需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办。
4、2004年3月25日前,各市州政府法制办和省直各单位将行政许可清理情况统计表报省政府法制办。
5、清理结束后,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决定和公布
对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清理后确需继续保留的,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时难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长沙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清理确需继续保留的,应当及时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凡与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规定清理结束后,由各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结束后,由各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