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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行政
 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4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印方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湖南省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保证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和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的要求,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清理工作原则
  (一)合法原则
  凡是我省设定或者规定的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一致的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二)合理原则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长沙市政府规章和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也只能设定临时性(实施期限为一年)的行政许可。对于省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各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由各主管部门提出予以保留的意见,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经审查不予保留的,一律取消。
  (三)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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