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4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要、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1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保对象,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的;无劳动能力的;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村民,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确认为五保供养对象,发放《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
  第四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第五条 五保供养的内容:
  (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粮油和燃料;
  (二)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三)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