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3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9日
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
(2003年4月23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故宫、福陵和昭陵(以下简称“一宫两陵”)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凡在“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规划、建设以及进入“一宫两陵”参观、游览、考察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一宫两陵”的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一宫两陵”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一宫两陵”的管理单位分别负责“一宫两陵”的保护、修缮和管理工作。
市城建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工商和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一宫两陵”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一宫两陵”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宫两陵”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用于“一宫两陵”的保护工作。
“一宫两陵”的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