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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3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9日

           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
  (2003年4月23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故宫、福陵和昭陵(以下简称“一宫两陵”)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凡在“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规划、建设以及进入“一宫两陵”参观、游览、考察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一宫两陵”的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一宫两陵”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一宫两陵”的管理单位分别负责“一宫两陵”的保护、修缮和管理工作。
  市城建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工商和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一宫两陵”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一宫两陵”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宫两陵”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用于“一宫两陵”的保护工作。
  “一宫两陵”的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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